(2015)陇民三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福常与徐四海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四海,徐福常,徐福寿,徐艳艳,徐双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三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四海,男,47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委托代理人吕同起,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福常,曾用名徐福长,男,48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福寿,男,57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艳艳,女,51岁,汉族,不识字。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双艳,女,45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诉人徐福常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确认本案诉讼主体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1000元退回上诉人徐四海。审 判 长 赵江越审 判 员 邓 刚代理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尚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