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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王罡、张春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王罡,张春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张立军,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王罡,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张春杰,河北省滦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军与被告王罡、张春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罡、张春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军撤回对被告王罡、张春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立军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