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冶执字第008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镇江市京口东吴土石方工程配套处与大冶市翔宏矿业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京口东吴土石方工程配套处,大冶市翔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执字第00834-2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京口东吴土石方工程配套处。被执行人大冶市翔宏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京口东吴土石方工程配套处与被执行人大冶市翔宏矿业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0400元,未结标的额90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大冶执字第008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彬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郑正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