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凤城市辽宁绒山羊绒毛开发有限公司与周继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城市辽宁绒山羊绒毛开发有限公司,周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辽宁绒山羊绒毛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继生。申请执行人凤城市辽宁绒山羊绒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继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049元,利息12603元,共计2265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作出还款计划并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凤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法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