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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华再锋与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园维景国际大酒店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再锋,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园维景国际大酒店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再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园维景国际大酒店,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负责人顾宁,总经理。上诉人华再锋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园维景国际大酒店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4月2日提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申请免交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华再锋不符合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条件,向华再锋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于2015年5月8日送达,华再锋收到该通知后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再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小澜代理审判员  杨恩乾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思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