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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诉被申请人邢台万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邢台万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金鼎矿业有限公司,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赵某某,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郭守敬大街。被申请人:赵某某,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郭守敬大街。被申请人:邢台万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郭守敬大道3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金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綦村镇西毛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西大街名仕华庭6层。法定代表人:张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王某某欠其借款及利息,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五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五被申请人的帐户存款2792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赵某某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和被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邢台万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北金鼎矿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存款共计2792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龙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