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418号原告胡某某,女,1989年6月6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长 修军旗审判员 XX星审判员 刘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