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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418号原告胡某某,女,1989年6月6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长  修军旗审判员  XX星审判员  刘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