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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特字第0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英彦、戴慧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英彦,戴慧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特字第02100号申请人王英彦。被申请人戴慧芳。申请人王英彦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戴慧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英彦称,被申请人戴慧芳于2015年2月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治疗,现为植物人状态,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王英彦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英彦系被申请人戴慧芳的女儿。2015年2月9日,被申请人戴慧芳因突发脑溢血到湖南省旺旺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目前为植物人状态。2015年5月15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据材料及检查,被鉴定人戴慧芳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昏迷状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王英彦于2015年4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1、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指定申请人王英彦为被申请人戴慧芳的监护人。另查明,1、被申请人戴慧芳与王应槐于1980年4月6日结婚,于1998年7月28日离婚,双方未再婚,共同育有一独生女即申请人王英彦。被申请人戴慧芳的近亲属为父亲戴本桂,母亲谭秀纯,姐姐戴友根,弟弟戴建立、戴建伟、戴建录;2、被申请人戴慧芳的父亲戴本桂和母亲谭秀纯已经去世,被申请人戴慧芳的姐姐戴友根和弟弟戴建立、戴建伟、戴建录对申请人王英彦申请指定其为被申请人戴慧芳的监护人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戴慧芳被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昏迷状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王英彦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戴慧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王英彦系被申请人戴慧芳的女儿,申请人王英彦申请指定其为被申请人戴慧芳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戴慧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王英彦为被申请人戴慧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