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夏某梅与徐某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梅,徐某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603号原告夏某梅。委托代理人龚建清,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某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梅与被告徐某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梅撤回对被告徐某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盛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