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启明、刘启成、刘启才等与柳作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明,刘启成,刘会芳,刘启才,董世珍,张孔华,刘启珍,刘云胜,柳作成,刘云成,刘云奎,刘云兵,刘云明,刘云宽,刘云平,刘云中,邓淑碧,刘云普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748号原告刘启明,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黄伟,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启成,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刘会芳,女,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刘启才,男,194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董世珍,女,194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张孔华,女,194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刘启珍,女,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刘云胜,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柳作成,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第三人刘云成,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唐文权,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云奎,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第三人刘云兵,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第三人刘云明,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第三人刘云宽,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第三人刘云平,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第三人刘云中,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第三人邓淑碧,女,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海淀区。第三人刘云普,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明、刘启成、刘启才、董世珍、张孔华、刘会芳、刘启珍、刘云胜诉被告柳作成及第三人刘云成、刘云奎、刘云兵、刘云明、刘云宽、刘云平、刘云中、邓淑碧、刘云普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明、刘启成、刘启才、董世珍、张孔华、刘会芳、刘启珍、刘云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明、刘启成、刘启才、董世珍、张孔华、刘会芳、刘启珍、刘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 判 长 黄 勍代理审判员 史 渊人民陪审员 卢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智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