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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雷成涛与熊水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成涛,熊水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67-6号申请人雷成涛。被执行人熊水泉。申请执行人雷成涛与被执行人熊水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成涛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5年3月21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熊水泉已付款5万元。2015年5月22日申请人雷成涛出具收据和结案证明。本院认为,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熊水泉已付款,申请人出具收据和结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吴教武审判员  陈红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