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罗家先、罗志忠、罗菊珍、罗志坚与湘潭市中心医院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家先,罗志忠,罗菊珍,罗志坚,湘潭市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保字第73-1号申请人罗家先,男,193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申请人罗志忠,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申请人罗菊珍,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申请人罗志坚,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申请人湘潭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120号。法定代表人曾建平,该院院长。申请人罗家先、罗志忠、罗菊珍、罗志坚称其亲人易嫦娥在被申请人湘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时去世,为防止被申请人销毁相关重要证据,前述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湘潭市中心医院心血管内科二区2015年3月23日18时30分至2015年3月24日7时的重症监护室的监控视频资料及易嫦娥在被申请人处就医的全部病历资料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湘潭市中心医院提供2015年3月23日18时30分至2015年3月24日7时易嫦娥所住心血管内科二区重症监护室的监控视频资料及易嫦娥在被申请人处就医的全部病历资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吴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艳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