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湖北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琴,胡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226号原告湖北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李秋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伟,该公司营销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琴,个体工商户。第三人胡铭,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霖房地产公司)诉被告黄琴、第三人胡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骏霖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0元。同年5月5日,本院通知原告骏霖房地产公司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3212.50元,其在指定期内未补交。因原告骏霖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后,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学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