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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大明、张大省与单老闷、单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明,张大省,单老闷,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张大明,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大省,农民。被执行人单老闷,农民。被执行人单新,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单老闷、单新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单老闷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单老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8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会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