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赤壁市车埠镇黄土村三组诉魏启荣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车埠镇黄土村三组,魏启荣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903号原告赤壁市车埠镇黄土村三组(以下简称黄土村三组)被告魏启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土村三组诉被告魏启荣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土村三组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土村三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土村三组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黄土村三组负担。审判员 童仁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