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胜才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才,王某甲,汤某某,唐某某,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胜才,男,1989年8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彭海军,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某某,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辩护人欧阳志,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申某某,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胜才、王某甲、汤某某、唐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张胜才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王某甲、汤某某、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申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桂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胜才、王某甲、汤某某、唐某某、申某某及辩护人彭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胜才、王某甲、唐某某到邵东县城六顺网吧,被告人王某甲、唐某某望风,被告人张胜才盗走该网吧价值1032元的型号为MCD4800的CPU3根、金士顿4G内存条3根。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胜才、王某甲、唐某某到邵东县城皮具工贸园魔力宝贝网吧,被告人王某甲、唐某某望风,被告人张胜才盗走该网吧价值730元的型号为MCD4800的CPU2根、金士顿4G内存条2根。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胜才、汤某某到邵东县城非凡网吧,被告人汤某某望风,被告人张胜才盗走该网吧价值786元的型号为英特尔I53470的4核CPU1根、金士顿4G内存条1根。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张胜才、王某甲、唐某某到邵东县城向往未来网吧,被告人王某甲、唐某某望风,被告人张胜才盗走该网吧价值3150元的型号为英特尔I53470的CPU3根、金士顿8G内存条3根。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胜才、王某甲、唐某某到邵东县城非凡网吧,被告人王某甲、唐某某望风,被告人张胜才盗走该网吧价值1113元的型号为英特尔I54590的4核CPU1根、金士顿4G内存条1根。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胜才、王某甲到邵东县城无限极网吧,被告人王某甲望风,被告人张胜才盗走该网吧价值2240元的型号为英特尔I54590的4核CPU2根、金士顿8G内存条2根。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张胜才、王某甲、汤某某到邵东县城红宝石网吧,被告人王某甲、汤某某望风,被告人张胜才盗走该网吧价值3255元的型号为英特尔I54590的4核CPU5根、金士顿4G内存条6根。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张胜才、王某甲、汤某某到邵东县城非凡网吧,被告人王某甲、汤某某望风,被告人张胜才盗走该网吧价值1572元的型号为英特尔I54590的4核CPU2根、金士顿4G内存条2根。被告人申某某在邵东县城翰林苑门口经营二手电脑回收店,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低价收购被告人张胜才向其售卖的价值12765元的CPU和内存条。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申某某的家属已代其退还全部非法所得。2015年5月20日,邵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申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对申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胜才、王某甲、汤某某、唐某某、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迟某某、王某乙、羊某某、卿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尹某某的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以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胜才、王某甲、汤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胜才、王某甲、汤某某、唐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胜才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胜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汤某某、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已退还全部非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胜才、王某甲、汤某某、唐某某、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申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邵东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有犯罪危险,也不致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申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张胜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王某甲、汤某某、唐某某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对被告人汤某某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申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另对被告人张胜才、王某甲、汤某某、唐某某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胜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已缴清。)三、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已缴清。)五、被告人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博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