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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神州典当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神州典当有限公司,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217号申请人:河南省神州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钞伟军。被申请人: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月。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50万元的原酒等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价值3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被查封物品由被申请人看管、销售。销售款三日内交滑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支行,账号:100135175260010001)。”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耿书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