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6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磊,高荣,金依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6747号申请执行人施磊,男,1972年9月12日,住上海市杨浦区沈阳路XXX弄XXX号XXX室,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高荣,男,1969年7月2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金依丽,女,1972年9月2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641号原告施磊诉被告高荣、金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高荣、金依丽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施磊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64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国审判员 龚德华审判员 黄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