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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2015刑初88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88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户籍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因本案于2015年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长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天河区沙太路东侧路面由南往北行驶至河水商业大街对面路段靠东侧路边停车下客后,继续驾车前行。由于杨某甲在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及起步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所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在该路段东侧路面由被害人胡某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胡某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系因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脏器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唯辩称其事发后主动报案及积极救人,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东侧路面由南往北行驶至河水商业大街对面路段靠东侧路边停车下客后,继续驾车前行。由于被告人杨某甲在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及起步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所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在该路段东侧路面由被害人胡某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胡某丙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胡某丙系因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脏器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其损伤在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及时报警并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接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的家属已向被害人胡某丙家属赔偿款项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梁某、杨某丁、吴某、胡某乙的证言,交通警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速分析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生前供养情况调查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拖车作业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明,关于胡某丙骑推方式的分析报告,户籍材料以及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 肖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杨晓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