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何家兴与黄绪安、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兴,黄绪安,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794号原告何家兴,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黄绪安,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法定代表人淦小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兴诉被告黄绪安、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家兴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家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家兴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何家兴承担。审判员 李开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