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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何家兴与黄绪安、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兴,黄绪安,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794号原告何家兴,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黄绪安,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法定代表人淦小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兴诉被告黄绪安、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家兴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家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家兴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何家兴承担。审判员  李开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