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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民一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栓涛与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河北盛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栓涛,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河北盛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一初字第01672号原告张栓涛。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DanielLukeAmmann,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盛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杨大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栓涛与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河北盛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栓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