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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海勇、顾完平与顾完平、虞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顾某,虞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509号原告刘某。被告顾某。被告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顾某、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黎兴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微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