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海勇、顾完平与顾完平、虞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顾某,虞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509号原告刘某。被告顾某。被告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顾某、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黎兴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微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