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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行立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陶凤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马行立初字第00005号起诉人陶凤义,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陶凤义以当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我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由于当涂县财政局渎职,造成2007年至2014年七年间的涉农补贴资金没有发放到位,后起诉人多次信访反映当涂县财政局良种补贴没有足额发放问题,但均无答复,也未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处理信访事项。故当涂县财政局对此存在渎职,对监督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存在不作为。起诉人也因信访给自己造成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当涂县财政局履行监督职责,向全县种田农户足额发放补贴;赔偿因信访造成的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陶凤义作为个人,无权对全县种田农户的补贴款提起诉讼。另起诉人诉请当涂县财政局渎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陶凤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彭 立代理审判员 郝静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园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