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金某甲、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金某甲,王某乙,金某乙,金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86号原告:王某甲,(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3103263921),2015年5月13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朱亚君。被告:金某甲,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某乙,无固定职业。被告:金某乙,无固定职业。被告:金某丙,1966年2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金某甲、王某乙、金某乙、金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死亡,赡养纠纷是一种基于人身关系的纠纷,以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自然生存为前提,现被赡养人死亡,赡养关系自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王某甲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40元不予退还。审 判 员 缪建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