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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金某甲、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金某甲,王某乙,金某乙,金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86号原告:王某甲,(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3103263921),2015年5月13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朱亚君。被告:金某甲,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某乙,无固定职业。被告:金某乙,无固定职业。被告:金某丙,1966年2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金某甲、王某乙、金某乙、金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死亡,赡养纠纷是一种基于人身关系的纠纷,以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自然生存为前提,现被赡养人死亡,赡养关系自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王某甲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40元不予退还。审 判 员 缪建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