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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9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肖振军与高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振军,高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921-1号申请执行人肖振军,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高全,男,汉族,职工,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肖振军与被执行人高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高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赤峰市分行的个人工资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冯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蛟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