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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1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宫彩芳冻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绍艳,莱阳益天纸业有限公司,宫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1319-1号申请执行人:林绍艳,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南路113号。被执行人:莱阳益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振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宫彩芳,女,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职工宿舍6号楼2单元3楼西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月作出的(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宫彩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尉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