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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俊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75号罪犯李俊,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河市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李俊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1)桂刑三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俊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30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李俊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86.1分;获2014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审判员  熊立群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