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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李某、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李某,万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791号原告:翟某。委托代理人: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万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2日二被告已将欠款3000元偿还于原告,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