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290号原告朴某某,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朴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朴某某150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