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曾记文、卢元梅与谢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记文,卢元梅,谢建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744号原告曾记文,男。原告卢元梅,女。被告谢建华,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奇山,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曾记文、卢元梅与被告谢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5年5月22日原告曾记文、卢元梅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记文、卢元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记文、卢元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记文、卢元梅负担。审判员 文 彬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金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