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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月婷与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婷,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李月婷。委托代理人徐闯,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利明,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菊乐路180号5幢2单元3楼11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婷诉被告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梦洁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