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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韩勇、王晓虹与高伟华、滕夕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勇,王晓虹,高伟华,滕夕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韩勇。申请执行人王晓虹。被执行人高伟华。被执行人滕夕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威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向上列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高伟华持有的中视罗德(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65%的股权。二、冻结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