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兴文与李元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文,李元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51号原告:胡兴文,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李元臣,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胡兴文与被告李元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