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小兵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4)新中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兵,男,汉族,1956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原阳县师寨镇人民政府。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小兵的申请,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提级执行王小兵与原阳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据原阳县法院(2011)原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原阳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双方同意,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后,已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申请人王小兵。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4)新中执字第123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