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汉源县金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习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源县金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习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435号原告:汉源县金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法定代表人:黄国民,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习波,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9日,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受理原告汉源县金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习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汉源县金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习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汉源县金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习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源县金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习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汉源县金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华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