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永福诉被告徐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福,徐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089号原告徐永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业明,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晶,女,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徐永福诉被告徐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福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福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永福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柯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