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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耦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某甲、杨某与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杨某,周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耦民���字第00372号原告周某甲。原告杨某。被告周某乙(系两原告之次女)。本院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周某甲、杨某与被告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杨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杨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甲、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