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琴与被告孙小桃、葛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琴,孙小桃,谷办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549号原告杨琴,女,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孙小桃,女,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谷办福,男,1962年6月5日生,汉族。原告杨琴诉被告孙小桃、谷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小桃、谷办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琴诉称,被告孙小桃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一年。届期,被告孙小桃未按约还款,因两被告系夫妻,故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小桃、谷办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杨琴与孙小桃系朋友。孙小桃自2012年3月起陆续向杨琴借款共计110000元。2013年11月13日,双方结算后,孙小桃出具借条一份给杨琴,写明借到杨琴130000元,利息一分半计算。此后,杨琴多次向孙小桃催要,孙小桃至今未还,杨琴诉至本院。另查明,孙小桃和谷办福于198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9月1日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琴陈述孙小桃于2013年11月13日出具的借款金额为130000元的借条中包含利息20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婚姻登记、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杨琴和孙小桃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孙小桃、谷办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杨琴当庭陈述,孙小桃应欠杨琴借款11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孙小桃向杨琴借款发生在孙小桃、谷办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小桃、谷办福均未举证证明涉诉债务系孙小桃个人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双方虽已协议离婚,孙小桃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谷办福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孙小桃归还杨琴借款11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共计1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谷办福对孙小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900元,由孙小桃、谷办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