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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思军与龚世兰、杨万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军,龚世兰,杨万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杨思军。被告龚世兰。被告杨万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思军与被告龚世兰、杨万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双方经法院与镇、村工作人员调解,已达成协议。原告杨思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思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全额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议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