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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惠良、邵明华、朱菊林、邵学明、邵香福、邵林华、朱金根、邵建良、邵小平、钦建兴、朱菊根、邵玉珍、邵兴泉、邵跃法、朱菊明、邵学兴、李建珍、邵明、钦建明、邵林兴、邵红明、朱明与秦成桂、周伍兵、胡永胜、吴军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良,邵明华,朱菊林,邵学明,邵香福,邵林华,朱金根,邵建良,邵小平,钦建兴,朱菊根,邵玉珍,邵兴泉,邵跃法,朱菊明,邵学兴,李建珍,邵明,钦建明,邵林兴,邵红明,朱明,秦成桂,周伍兵,胡永胜,吴军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朱惠良。原告邵明华。原告朱菊林。原告邵学明。原告邵香福。原告邵林华。原告朱金根。原告邵建良。原告邵小平。原告钦建兴。原告朱菊根。原告邵玉珍。原告邵兴泉。原告邵跃法。原告朱菊明。原告邵学兴。原告李建珍。原告邵明。原告钦建明。原告邵林兴。原告邵红明。原告朱明。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晓峰、张风华,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成桂。被告周伍兵。被告胡永胜。被告吴军强。原告朱惠良、邵明华、朱菊林、邵学明、邵香福、邵林华、朱金根、邵建良、邵小平、钦建兴、朱菊根、邵玉珍、邵兴泉、邵跃法、朱菊明、邵学兴、李建珍、邵明、钦建明、邵林兴、邵红明、朱明与被告秦成桂、周伍兵、胡永胜、吴军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延丽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晓峰及被告秦成桂、周伍兵、胡永胜、吴军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惠良、邵明华、朱菊林、邵学明、邵香福、邵林华、朱金根、邵建良、邵小平、钦建兴、朱菊根、邵玉珍、邵兴泉、邵跃法、朱菊明、邵学兴、李建珍、邵明、钦建明、邵林兴、邵红明、朱明撤回对被告秦成桂、周伍兵、胡永胜、吴军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延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