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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靳明军与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明军,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靳明军,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永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里西区晋阳劳动服务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海法,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云刚,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明军与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迎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