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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寿光市人民政府洛城街道办事处与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人民政府洛城街道办事处,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寿光市人民政府洛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桑海强,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义,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以南万龙模具以西。法定代表人解国庆,董事长。原告寿光市人民政府洛城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光市人民政府洛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孙义、被告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解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寿光市人民政府洛城街道办事处诉称,因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于2014年1月13日从原告处借款240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2个月,逾期归还按日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现被告已逾期多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400000元及违约金151200元(截止2014年6月13日)。被告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属实,被告收到原告借款2400000元,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其中2400000元用于支付被告施工队伍的农民工工资,1600000元专项用于瑞地置业果品公司项目办理土地手续。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4年1月3日至同年3月3日。如被告不按时返还借款,应根据借款额按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年1月13日,原告将2400000元借款交付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借款协议、收款收据向被告追要借款24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不当,应负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原告同意,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寿光市人民政府洛城街道办事处借款24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00000元,自2014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金涛人民陪审员  董慧天人民陪审员  陈兰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树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