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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黄景南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黄景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雄毅。委托代理人谌青松。被执行人黄景南,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15,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珠国土斗罚字(2014)23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国土斗罚字(2014)23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长军审判员  何颖坚审判员  刘洁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悦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