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钦、林蓉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钦,林蓉琴,王财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92号申请人李钦,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盛,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蓉琴,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王财发(系林蓉琴丈夫),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人李钦因与被申请人林蓉琴、王财发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林蓉琴、王财发名下的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福地大厦919号、920号、921号、922号四套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登记在申请人李钦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城东居委会小湖新庄14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号、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号:平潭县国用(2009)第090088号】及登记在担保人翁祖云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平潭县龙凤东路宇诚·海景国际大厦601单元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林蓉琴、王财发名下的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福地大厦919号、920号、921号、922号四套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申请人李钦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号、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号:平潭县国用(2009)第090088号】予以查封;三、对登记在登记在担保人翁祖云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平潭县龙凤东路宇诚·海景国际大厦601单元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群人民陪审员 薛由伟人民陪审员 薛由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蔺文涛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