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淄博沃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沃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淄博沃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仲军民,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春林,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建钟,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代表人:李延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本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代理人:李佳,本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沃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淄博沃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沃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淄博沃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云波人民陪审员 王 玉人民陪审员 崔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欣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