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邢益琼与安徽板蓝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邢益琼被执行人:安徽板蓝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发雨,总经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5)8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板蓝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板蓝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89元(其中工资2213元,经济补偿金4426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