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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蔚民初字第396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武立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2年5月1日相识,同年7月订婚,2013年1月举办结婚典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相互比较了解,但生育孩子后,被告经常去赌博,不管家里,后因孩子问题动手打了原告。2015年4月25日因被告再次说原告有外遇动手打了原告,原告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2015年4月29日原、被告还在一起,因原告说去办理离职手续才离开的家,而且每天仍打电话、发信息。且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偶尔发生矛盾,也只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被告也从未打过原告,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2年5月1日相识,同年7月份订婚,2013年1月举办结婚典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男孩,取名王某某,现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2015年4月2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婚续期间生育一子,婚后引发离婚矛盾原因亦属家庭琐事,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不满二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武立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银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