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6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富军与张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富军,张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6442号原告马富军,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邵梦丽,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玉寨,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王垒,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富军与被告张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富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