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立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百岁新联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岁新联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立民初字第124号起诉人:百岁新联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高为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颂平、黄少鹏,均系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百岁新联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邓勇、廖双桥、唐湘���及第三人纬创资通(中山)有限公司、上海亚致力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对(2013)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404号、405号、406号的诉讼案件,从未收到任何文件送达,原审法院未经合理途径有效地送达起诉人,致使起诉人未能参加诉讼。另,起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错误,侵害起诉人合法权益。为此,起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2013)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2013)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2、所有诉讼费用由邓勇、廖双桥、唐湘付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的规定,因起诉人已被列为(2013)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404号、405号、406号案的第三人,已为该三案的当事人。故起诉人对该三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不适格,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百岁新联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少益审判员 郑庆煊审判员 郑 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