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仲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与张店区人民政府科苑街道办事处五里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张店区人民政府科苑街道办事处五里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仲保字第10号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23号。法定代表人袁力,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店区人民政府科苑街道办事处五里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淄博市张店区西六路五里桥社区。淄博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店区人民政府科苑街道办事处五里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调取张店区建桥实验学校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施工合同等备案文件。2015年5月21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调取张店区建桥实验学校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施工合同等备案文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斐 微信公众号“”